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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档案日 | “请听档案说”
发布时间:2025年06月09日 作者:乌海市工商联信息发布 来源:乌海市工商联 浏览次数:
  2025年6月9日
  
  是第十八个“国际档案日”
  
  本次主题是
  
  “请听档案说”
  
  
  微信图片_20250704092531

  
  
  
  国际档案日的由来
  
  1948年6月9日—11日
  
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
  
  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
  
  会上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(ICA)
  
  
  国际档案理事会ICA
  
  
  
  2007年11月
  
  国际档案理事会决定
  
  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“国际档案日”
  
  
  
  2013年
  
  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
  
  把每年6月9日即“国际档案日”
  
  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
  
  
  
  
  你认识档案吗?
  
  档案是压箱底儿的?
  
  档案是锁藏在储藏室的?
  
  档案是灰蒙蒙的古老文件?
  
  档案是帮助我们
  
  了解过去、论述现在、准备未来的
  
  珍贵文献
  
  
  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中,档案的表述为:“本法所称的档案,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文明、军事、外事、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。”
  
  
  
  关于档案有哪些法律法规?
  
  
  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。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。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〉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。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。
  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》于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。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,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。
  
  
  
  
  关于档案,哪些事情不能做?
  
  
  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第七章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: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,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、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:
  
  (一)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;
  
  (二)擅自提供、抄录、复制、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;
  
  (三)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;
  
  (四)篡改、损毁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;
  
  (五)将档案出卖、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;
  
  (六)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,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;
  
  (七)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、提供利用档案的;
  
  (八)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,造成档案损毁、灭失,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;
  
  (九)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,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、拒绝调查的;
  
  (十)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,造成档案损毁、灭失的。
  
  
  
  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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